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安区检一部刑诉〔2020〕Z77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827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浮市云安区**镇**村委**村**号,住云浮市云安区**镇**村委**村**号。2020年7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下午,被告人冯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在**镇**村委**村因赌钱输赢问题发生矛盾,当天晚上张某某约犯罪嫌疑人冯某某到竹围村篮球场解决矛盾。20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带备一把剪刀前往竹围村篮球场,在竹围村村道边与张某某相遇,二人发生推搡,后被告人冯某某拿出随身带备的剪刀刺向张某某,致其胸部、手部受伤。经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某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已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剪刀一把;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
3.证人冯某甲、冯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文书;
7.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玉德
检察官助理:林莉莉
二○二○年十月十六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押于云浮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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