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冯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聊东昌检一部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523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山东省茌平县**镇**村**号,住址:聊城市东昌府区**街**房**号楼**单元**楼东户。因吸毒,于2013年7月27日被茌平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0时30许,在聊城市东昌府区**路**街**房产**号楼**单元*楼东户,赵某某与冯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来,被告人冯某某将被害人赵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赵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于2020年1月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年2月29日,冯某某与赵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赵某某对冯某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和解协议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伤情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的行为属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学召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聊城市东昌府区**中街**房产*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