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汉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冯某某和赖某某同住在汉阴县**镇**村**组安置点,平时因琐事经常吵闹。2019年8月24日上午8时许,冯某某在打扫卫生时,又因琐事与赖某某发生争吵,冯某某气急之下,用铁铲在赖某某背部打了两下,将赖某某打伤。经鉴定,赖某某双侧多发肋骨骨折(左第8、9、10肋及右第8、9肋),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故意伤害赖某某致其轻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喻正坤
2020年1月14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视听资料、电子光盘共2张。
2、物证:铲子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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