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636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11984********,满族,高中文化,无业,政治面貌:群众。经常居住地: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青馨家园二区**栋**单元**号。2019年3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1日被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日15时许,在本市海港区学府家园小区门口,被告人冯某某因家庭纠纷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口角,继而相互厮打,在厮打过程中造成被害人李某某左手环指骨折。经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庞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人身损伤检验意见书等相关书证。
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至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系初犯,且与被害人已经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冯英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玉林
2019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某某群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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