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兰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25196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兰西县,住黑龙江省兰西县**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兰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兰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晚19时30分许,被告人冯某某,被害人赵某甲等人在兰西县**小区**栋**单元**室赵某甲家吃饭,吃饭过程中赵某甲向冯某某索要以前未结的工钱,因冯某某不给,赵某甲和冯某某发生争吵,赵某甲拿起啤酒瓶子扔向冯某某未打到冯某某,冯某某拿起啤酒瓶子击打赵某甲头部,导致赵某甲颜面部受伤。经鉴定赵某甲面部软组织开放伤、头部软组织开放伤,遗留条形瘢痕,系轻伤一级。
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赵某甲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平时表现证明、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赵某甲、赵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黑龙江省民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赵某甲谅解,他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对冯某某判决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礼
书记员:周晓兵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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