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东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211987********,汉族,初中文化,中**局职工,群众,户籍地及住址河南省焦作市修武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8日10时许,被告人冯某某与被害人詹某某在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机场路8号对面的万达广场项目部3楼,因工期问题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打架,致詹某某身体受伤。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詹某某右侧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头皮挫伤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告人冯某某系自首,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小军
检察官助理:吕超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069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被害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