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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滨检一部刑诉〔2020〕481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23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滨州市阳信县,住山东省阳信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2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同张某某、时某甲、时某乙四人驾车来到戴某某所在的天津市滨海新区胡家园街胡北路外运仓库6号家中,对戴某某索要欠款,后发生争执,冯某某用戴某某家中的漏勺对戴某某进行殴打,将戴某某打伤,后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1、戴某某外伤致左颞顶部硬膜外血肿为轻伤一级。2、外伤致左颞骨鳞部及左顶骨骨折,为轻伤二级。3、外伤致左侧第5、6、8、11、12肋骨骨折,为轻伤二级。4、外伤致右手第一掌骨远端完全性骨折、为轻伤二级。5、外伤致头皮裂伤,为轻微伤。6、外伤致至左颞顶头皮血肿,为轻微伤。7、外伤致右手第五指骨远端不全骨折、右手伤口1CW,合伴拇短伸肌腱部分断裂,右手示指伸肌腱大部分断裂,右手桡神经浅示指背侧支断裂,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漏勺一把。

2、人员信息表,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判决书复印件等书证。

3、被告人冯某某供述和辩解。

4、被害人戴某某陈述。

5、证人证言。

6、勘验笔录。

7、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冯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连宏

检察官助理:李姜男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羁押。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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