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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长清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3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济南市长清区**镇**号,现租住天津市河东区**里**号楼**门。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330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1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济南市长清区**镇**KTV与张某某等人闲聊,被害人王某某酒后与朋友到该KTV唱歌,王某某在二楼包间内与张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冯某某闻讯到二楼后与王某某发生冲突,后王某某又与到KTV唱歌的徐某甲、徐某乙在KTV二楼包间门口发生争执,冯某某拉拽王某某时被其所持的破碎的啤酒瓶划伤手部,遂用拳头连续击打王某某面部数拳,造成王某某左侧上颌骨额突根部骨折并邻近软组织肿胀;右侧鼻骨骨折并轻度外移;右额鼻缝隙分离并骨质错位。经鉴定,王某某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2019年12月29日被告人冯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达成和解并履行。

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冯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徐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陈述;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书;7.出警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已与被害人和解,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拘役五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丽

2020421

附:

1.被告人取保侯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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