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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公刑诉〔2019〕1111号

被告人冯某某,女,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826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浦北县****村委****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8年12月24日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1日18时17分,被害人毕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紫薇路东晖名苑16幢门口被被告人冯某某使用拳脚殴打,致被害人毕某某受伤。经鉴定,毕某某所受损伤符合钝物作用形成,造成左侧腓骨远段骨折,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冯某某的身份材料等书证;

2.证人植某甲、植某乙、韦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毕某华的陈述;

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视频监控、微信聊天记录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冯某某归案后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洪亮

2019年7月10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56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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