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公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冯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5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镇,住曲阳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5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其居住地候审。
本案由曲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辨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冯某甲和其妹冯某乙因土地纠纷素有矛盾。2017年10月17日7时30分许,被告人冯某甲在冯某乙家门口与冯某乙发生口角打斗,冯某甲将冯某乙打伤。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冯某乙右侧第4、5、6、7肋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文敏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冯某甲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宗一册(卷内含监控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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