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461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1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镇**村**号,捕前住原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6日被涿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冯某某于2020年7月1日在涿州市百尺竿镇观仙营村与被害人闫某某因琐事发生打架,致使闫某某受伤,经鉴定,闫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宝坤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