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铁检一部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221963********,汉族,初中文化,木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住阳新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黄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同年9月11日,被黄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其位于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镇**村**组**门口,因车辆过路问题与被害人曹某甲发生争执。双方互殴过程中,冯某某用手抓住曹某甲生殖器不放,曹某甲用手击打冯某某头部、脸部等部位,二人扭打摔倒至旁边的水沟,冯某某妻子石某某、曹某甲岳母柯某某在旁劝扯。经鉴定,曹某甲因伤致阴囊皮肤11.3cm缝合伤口,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因牙冠部分缺损、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人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冯某某因头皮挫伤、面部挫伤、上唇挫裂伤、多处软组织损伤,人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冯某某于2020年7月2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年8月25日,冯某某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曹某甲人民币5.6万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和解协议书、收条、撤诉书、病历资料等书证;2.证人柯某某、石某某、曹某乙等的证言;3.被害人曹某甲的陈述;4.鉴定意见;5.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青
检察官助理 胡洁明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镇**村**组,联系方式:13995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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