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468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10527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镇**村**组**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村**小区**室。2018年9月2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依法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8日依法解除取保候审;后于2019年12月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5日依法解除监视居住;2020年6月3日本院依法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2日21时许,在西安市雁塔区东仪路浓情手擀面店内,被告人冯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因房租一事发生争执,双方在争执的过程中发生撕扯,被告人冯某某将被害人王某某推倒在地,造成被害人王某某轻型颅脑损伤、左侧上颌窦炎、尾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告人冯某某于2018年7月22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于2018年9月27日向被害人王某某赔偿6.5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及收条等;
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证人史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婷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9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两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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