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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普通)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胶检一部刑诉〔2020〕410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921198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东港市**委**号**,现住址山东省胶州市**街道办事处**路。2008年9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胶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13年11月6日因寻衅滋事被胶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1月15日因殴打他人被胶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8年5月11日因殴打他人被胶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金五百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胶州市**路**内,与被害人梅某某、王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冯某某持炒菜勺子将王某某的头部、左眼眉处打伤,梅某某使用塑料桶砸伤冯某某面部,冯某某持菜刀将梅某某背部、左前臂砍伤。经鉴定,梅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王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冯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报警记录、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胶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假释证明书、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电话查询记录、情况说明、谅解书、刑事和解协议等;

2.鉴定意见:(胶)公(刑)鉴(伤)字[202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胶)公(刑)鉴(伤)字[202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胶)公(刑)鉴(伤)字[202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3.辨认、勘验笔录:提取笔录、证人及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辨认、被告人冯某某对犯罪地点的辨认笔录;

4.证人证言:王某某、马某某证言;

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梅某某的陈述;

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胶州市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黄英

2021年1月11日

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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