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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481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419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浙江省海宁市**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19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于2019年9月2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6日下午,被告人冯某某在海宁市**街道**村外马路边,因男女感情问题,用拳头殴打被害人张某某面部,致使张某某受伤。后经海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伤势已构成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郭某某的证言及民警王怡平、钱耀杰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现场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轻伤)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刑法》第七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茂松

2020年3月31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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