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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746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90********,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肥东县**镇**组,现住肥东县**镇**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20时许,在肥东县**镇**巷刘某某家客厅内,被告人冯某某与被害人韦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冯某某手持客厅板凳砸伤韦某某的手臂,造成其左尺骨中段骨折。经肥东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韦某某的本次伤情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告人冯某某与被害人韦某某签订和解协议,并实际支付韦某某赔偿款四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板凳一把;2.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协议书、收条等书证;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韦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政俊

                                检察官助理:吴玲玲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卷宗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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