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19〕224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8195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住**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平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9日7时许,在平昌县双鹿乡潘桥村1组,被告人冯某某因琐事与邻居王某某和暂住在王某某家中的李某某发生争执,进而双方发生抓扯,后被告人冯某某拿出自己家中顶门用的木棒朝李某某的背部、腰部等位置打了几下,造成李某某受伤。经平昌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李某某L2椎体横突骨折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赔偿了李某某人民币1500元。
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冯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冯某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指人笔录;鉴定意见;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其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朝烽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在**乡**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内含光盘1张)。
3.起诉书8份。
4.《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