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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一部刑诉〔2020〕Z187号

被告人冯某某(绰号“亚安”),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87********,汉族,小学文化,住化州市**镇**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月18日被化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15年9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后被化州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经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冯某某与受害人王某某是情侣关系,因冯某某经常打骂王某某,王某某便向冯某某提出分手,引致冯某某不满。2020年10月22日21时许,冯某某驾驶小轿车(车牌号码:粤3***)尾随王某某至化州市林尘镇沙洲坡村路口,后冯某某下车将王某某拦住,并对王某某拳打脚踢,又想将王某某拉上小车,但王某某大呼“救命”并不断挣扎。期间,冯某某从小车拿下一个装有“碱水”的矿泉水瓶,将“碱水”泼向王某某头部、脖子、肩部,致使王某某的身体多次受伤。经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物证;2、抓获经过;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书等。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春晓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叁份;

5、本案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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