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城检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22001********,壮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住柳城县**镇**村**委**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柳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3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0日0时40分许,被告人冯某某因覃某某送其女朋友回家发生矛盾,冯某某在**路**门口用脚踢覃某某,引起冯某某与林某某等人的打斗,打斗被旁人劝阻后,冯某某坐电车离开时被林某某追上拉翻车跌倒在地上,冯某某从地上爬起来拿出刀桶林某某胸口一刀,造成林某某胸部受伤住院,发案后冯某某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3月31日,经法医鉴定,林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等书证;2.秦某某、龙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至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萧栩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页,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清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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