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冯某某故意伤害案)_武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武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川院公诉刑诉〔2019〕38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51977********,汉族,中专文化,医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武川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7日被武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武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16日被武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9日20时许,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可镇阳光小镇西门卡娜KTV111包厢内,因被告人冯某某与聂某某发生肢体冲突,被害人孟某某劝架期间与冯某某发生口角,后冯某某用啤酒瓶将孟某某左侧额部、左侧颞部及左眼下睑部、左上臂打伤。经鉴定,孟某某面部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左上臂损伤鉴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解振武

2019年8月27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武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