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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故意伤害案)_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某某,女,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8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洛宁县******组,现住洛宁县****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洛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洛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20时30分许,在河南省洛宁县**有限公司院内,被告人冯某某与关某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引发打架,冯某某手持剪刀将关某头部刺伤,关某住院治疗。后经河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关某头、面部、左耳廓瘢痕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20年5月30日,被告人冯某某与被害人关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冯某某赔偿关某损失费5.5万元,关某出具一份对冯某某的刑事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关某的陈述;

2、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韦某某、张某、杨某、孙某某、程某某证言;

4、伤情鉴定意见;

5、书证一组。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海平

检察官助理:焦亚军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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