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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9〕4787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281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冯某某与被害人邓某某均居住在深圳市龙岗区**栋**房。

2019年10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冯某某与被害人邓某某在在宝龙***宿舍**栋***房饮酒双方发生争执,随后冯某某使用一根木棍击打邓某某面部等处,导致邓某某面部受伤(经鉴定轻伤一级)。

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冯某某被抓获归案,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表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宇翔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在龙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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