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冯某某与被害人邓某某均居住在深圳市龙岗区**栋**房。
2019年10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冯某某与被害人邓某某在在宝龙***宿舍**栋***房饮酒双方发生争执,随后冯某某使用一根木棍击打邓某某面部等处,导致邓某某面部受伤(经鉴定轻伤一级)。
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冯某某被抓获归案,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表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谢宇翔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在龙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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