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二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5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江苏省邳州市**镇**村**组**号,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村**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冯某某于2020年5月6日8时许,在本市武昌区**街**,因妻子郭某某(已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占道经营,与城管协管队员陈某某发生纠纷,郭某某遂用小板凳将陈某某右肩部砸伤,同行的城管队员张某某上前理论,与郭某某产生口角并打了郭某某一耳光,被告人冯某某闻讯赶至现场,用双手从背后抱住张某某,将其右侧身体朝下摔倒在地。经鉴定,陈某某右肩部外伤、右侧肩关节脱位、右侧肱骨头肱骨大结节及肱骨上段骨挫伤、右肩关节损伤;张某某外伤致右股骨颈骨折,二人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郭某某于2020年7月22日与陈某某达成和解。
被告人冯某某于2020年7月15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经过和到案经过;2、陈某某的病例、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冯某甲、邓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某某、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因民事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鉴于被告人冯某某有自愿认罪认罚、自首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超
检察官助理:王胄鑫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被羁押于武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被害人基本信息(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详见卷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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