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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故意伤害案)_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一部刑诉〔2020〕Z258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5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5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住湛江市麻章区********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9时许,住在湛江市麻章区**镇**村的被害人刘某某在住处附近与邻居周某某因纠纷发生争吵,双方互抱扯在一起,随后周某某的丈夫被告人冯某某持锄头撞向刘某某的腰部和嘴唇,导致刘某某受伤。2019年12月16日,经湛江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腰1左侧横突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简光强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在麻章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证据目录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证据开示清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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