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冯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19〕110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0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四川省长宁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2时37分许,被告人冯某某在福清市**街道**麻辣烫摊位上用公勺尝麻辣烫汤底味道,遇前来购买麻辣烫的被害人李某某,双方发生口角,被害人李某某说“你等着”后离开,被告人冯某某返回座位并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刀放在右手上。后被害人李某某从附近工地上捡了一块砖头返回,用脚踢翻被告人冯某某座位边上的一把椅子,用砖头砸了桌子一下,右手拿着砖头,左手拉拽被告人冯某某的衣领。被告人冯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拉扯、推搡中持刀捅了被害人李某某腹部两下,被害人李某某受伤逃离现场。经福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鉴定,外伤致被害人李某某左上腹部下侧创长2cm,左上腹部外侧腹壁穿透创伴腹腔少量积血,空肠非全层破裂(仅深及浆肌层),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一级。

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冯某某在厦门市海沧区新垵村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曹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法医学鉴定意见书;

6.辩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照片;

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冯某某判处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姚堂春

检察官助理:刘晨雨

2019年12月30日

附注:

1.被告人冯某某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卷宗2册共计93页,监控视频光盘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