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习检公诉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冯某某,女,194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321945********,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住习水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习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5日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1 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需完善相关证据,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25日、2020年1月6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2月24日、2020年2月5日两次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3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至2020年3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因与被害人余某某存在土地纠纷,余某某到纠纷土地除草,被告人冯某某见状,与余某某发生争吵,随后发生抓扯并摔倒在土地里,被告人冯某某压在余某某右侧腰部,致使余某某受伤。经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余某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程某某、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四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因邻里纠纷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何艳飞
2020年3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冯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4张,其他材料15页
3.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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