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检公诉刑诉〔2016〕427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3********7338,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鲁山县**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25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 2016年8月9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鲁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故意伤害犯罪,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冯某某与同村村民李某某等人在同村张某某家打麻将时,二人因琐事发生争执,继而引发厮打。厮打中,被告人冯某某将李某某面部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某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冯某某供述及辩解;
2、被害人李某某陈述;
3、证人加某某、康某某证言;
4、伤情鉴定意见;
5、书证:案发证明、抓获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解协议书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鲁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龚迎迎
闫 亮
二0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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