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Z61号
被告人冯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女性,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33196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住广东省新丰县**镇**村**小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新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0日被新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新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丰县公安局侦查和补充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8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因邻里纠纷,在新丰县**镇**村**小组被害人卢某某家旁边,用水果刀将被害人卢某某的脸部划伤,经广东省新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卢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雨兰
2020年8月19日
附件:侦查卷宗叁册、证据目录壹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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