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冯某某,曾用名冯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0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路**号,现住阳江市江城区**路**号**楼**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17日被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8年9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因本案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14日将案件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通知阳江市法律援助处为被告人指派辩护律师,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冯某某于2016年12月21日因故意伤害曾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8年9月20日刑满释放后,因心中对曾某某还存有怨念,在2019年11月期间,租住了距离曾某某原住所地六百多米的阳江市江城区**路**号**楼**房**,并多次到曾某某原住所地企图实施报复,但均因未找到曾某某而未能得逞。
2019年11月29日,冯某某驾驶一辆租来的车牌号为粤QH2****的小车在市区内兜风。当晚21时30分许,其驾车经过阳江市江城区富康路阳江市妇幼保健院对面附近路段时,看见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在其右前方,因心情烦躁遂产生杀人泄愤的想法。于是冯某某驾车故意撞向同向行驶的陈某某所驾驶的摩托车,陈某某倒地后自行起身在路边坐着,冯某某则下车使用随车携带的一把折叠刀往陈某某的胸、腹部捅刺了三刀,导致陈某某当场死亡。尔后冯某某在案发现场报警并等候公安机关到来。
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符合被单刃锐器捅刺左下胸部、下腹部致心脏、肝脏、腹主动脉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的。
经广东省江门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冯某某目前诊断为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康复期),目前无精神病性症状,在实施本次危害行为过程中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冯某某犯罪以后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鉴于被告人冯某某在实施本次故意杀人时,是因为多次寻找前罪案件被害人报复未果的泄愤行为,其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性严重,因此不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对扣押的物品依法予以处理。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雪媛
检察官助理:费荣俊
(院印)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2册,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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