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诉刑诉[2018]554号
被告人冯某某,绰号“大眼仔”,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7231996********,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汉族,初中文化,住江城区**村**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某某。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10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吴某甲、吴某乙、余某某、陈某甲、吴某丙、杨某某(上述六人已起诉)及被害人林某某娇、陈某乙、谭某某珍等人都某某阳江市江城区岗列街道军塘下寨村村民。2016年6月间军塘下寨村与阳江市国鼎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土地合作开发合同共同开发在军塘村位于江朗大道和富康路交界的预留用地。阳江市国鼎房地产有限公司准备施工建筑商住楼,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吴某甲承包该预留地填土及围蔽工程,并聘请被告人冯某某等人看守工地。2018年2月5日上午9时某某,被害人林某某娇、陈某乙、谭某某珍等人在上述预留用地举办滨海迎春花市,搬运花木。被告人冯某某、吴某甲、吴某乙、陈某丙乒(在逃,另案处理)等人见状,认为林某某娇、陈某乙、谭某某珍等人在没有征得大部分村民及阳江市国鼎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同意,便在预留地摆卖年某某、年花,要求林某某娇、陈某乙、谭某某珍等人将年某某等花木撤走。遭到林某某娇等人拒绝。军塘下寨村前村长余某某见状便指使被告人冯某某、吴某甲、吴某乙等人手持铁铲、锄头、铁棍等工具,打砸年某某、花木和瓷盆,造成被害人财物损毁。
经阳江市江城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坏的年某某、瓷盆、花木等物品共价值人民币35738元。
2018年7月24日,公安人员在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江边村创业三路金和源工业园A 栋将被告人冯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的供述,同案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通话记录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视频截图辨认,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文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楚云
2018年11月19日
附注: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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