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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公开版)_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内检一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 1991年2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7199102201415,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内黄县东庄镇旧县589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于2020年8月3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于2020年9月7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冯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王某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3时许,被告人冯某某与被害人王某甲(另案处理)因打电话发生争执,双方约定在内黄县东庄镇旧县小学见面。后被害人王某甲驾驶号牌为豫E0****的黑色魏派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东庄镇旧县小学西侧,与步行至此处被告人冯某某相遇,被告人冯某某用随身携带的镇宅刀将号牌为豫E0****的黑色魏派牌小型普通客车的前后挡风玻璃等处砍毁。经内黄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号牌为豫E0****的黑色魏派牌小型普通客车损失价值6947元。

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与被害人王某甲达成了民事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王某甲的谅解。

被告人冯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冯某某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故意毁坏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俊杰

检察官助理:李  静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5.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由被害人直接向内黄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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