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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新检刑诉〔2020〕548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61995********,汉族,大专文化,现住武汉市黄陂区**街**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驾驶其号牌为鄂A****S的面包车从武汉市**区**镇非法运输爆竹至武汉市新洲区**街**店的**烟花爆竹店,在与买家刘某某交货过程中,被武汉市新洲区**有限公司邾城批发部员工罗某某等人发现。罗某某等人遂驾驶公司租借使用的号牌为鄂A****0的黑色大众轿车将被告人冯某某的面包车堵住,同时通知新洲区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到场进行查处。被告人冯某某为逃避查处欲逃离现场,遂驾驶其面包车对鄂A****0轿车进行多次撞击,在将该车辆撞离后驾驶其面包车逃离现场,致被撞的AJ32H0轿车车身多处受损。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撞的鄂A****0轿车损失价格为9630元。

2020年9月29日,被告人冯某某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20年10月13日,被告人冯某某的亲属与被撞的鄂A****0轿车租借方武汉市泰安**有限公司**批发部达成调解协议,赔偿经济损失5.5万元,并取得该公司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相关照片、车辆信息、扣押清单、户籍信息、调解协议及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占某某、朱某某胡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4.辨认笔录;5.被撞车辆的物价鉴定意见书;6.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故意驾车撞击他人车辆,致他人车辆受损,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 晓 霞

检察官助理:吴凌星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新洲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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