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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敲诈勒索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982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镇**村**号**街,住寿光市**号楼**单元**室。因犯盗窃罪,2003年11月10日被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强奸罪,2010年1月28日被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敲诈勒索罪,2014年12月8日被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16年5月19日被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2017年7月7日被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7月6日因犯诈骗罪被新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由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寿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需要,本院决定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需补充证据,2020年2月1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3月13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份,被告人冯某某以举报名**KTV有卖淫嫖娼和有偿陪侍的方式敲诈勒索**公馆老板郝某某现金6万元。

2、2019年4月份左右,被告人冯某某以举报**酒吧多收取费用的方式敲诈勒索寿光市**酒吧3万元未遂。

3、2019年4月份左右,被告人冯某某以举报寿光市**酒吧多收取费用的方式敲诈勒索寿光市**酒吧5000元未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永为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被羁押于寿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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