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1002号
被告人冯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5196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诸暨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30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1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诸暨市公安局于同年3月1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分别于2020年2月4日、4月19日延长审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开始,被告人冯某某多次通过举报、阻拦施工等手段为要挟,向被害人施压,从中非法获利,具体如下:
1.2008年期间,被告人冯某某通过举报被害人蒋某某、冯某甲、虞某某存在违建情况,对三名被害人施压。被害人蒋某某、冯某甲、虞某某为避免被告人冯某某继续举报导致违章建筑被拆,被迫给予被告人冯某某共计13.8万元好处费。
2.2017年5月,诸暨市**镇**村开始进行土地开发项目。期间,被告人冯某某明知其在立山头的自留地仅能获得1400余元补偿款,仍通过阻拦被害人蒋某甲施工车辆正常通行的方式,强行向蒋某甲索要2万元补偿款而未果。
3.2018年7月开始,被告人冯某某向诸暨市**镇国土所等部门举报被害人翁某某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宕砂违规占地堆放、施工不合规、车辆超载等问题,以此向被害人翁某某施压。被害人翁某某为避免被告人冯某某继续举报影响施工进度,被迫将**镇**村**山和**村**宅基地上堆放的两处共计价值2.2万余元的宕砂给予冯某某处置。
4.2018年,在诸暨市**镇**村自来水改造施工期间,被告人冯某某以举报、投诉工程施工为要挟,强行要求**水务公司为其安装自来水表,且拒不支付1400元安装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举报材料,报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工程投标文书、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价格认定结论书,人口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虞某甲、刘某某、虞某乙等人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蒋某某、冯某甲、虞某某、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及照片,诸暨市勘测设计研究院土石方量测量报告;
6.电子证据:通话录音。
本院认为,被告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追究刑事责任。被告冯某某部分犯罪系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冯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1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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