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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巩检一部刑诉〔2020〕910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5********,小学毕业,务工,籍贯河南省嵩县,住河南省巩义市**镇**村**号。因交通肇事逃逸于2020年9月7日被巩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2日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巩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巩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5时10分许,被告人冯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S235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巩义市涉村镇东涉村路口东100米处时,与行人王某某相撞,致车辆受损,王某某受伤,冯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王某某后经巩义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9月15日死亡,造成交通事故。经巩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尸检,王某某符合颅脑损伤导致死亡。经巩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冯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巩义市120急救指挥中心接警记录、巩义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警记录、巩义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田小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4.巩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尸检报告、巩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巩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康永斌

     检察官助理:李聚会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巩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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