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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863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瓦房店市**乡**村**屯**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3日经瓦房店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瓦房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17时13分左右,被告人冯某某驾驶悬挂辽H****4号牌(实际号牌辽P****1)自卸低速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线162km+700m处会车时,与相对方向张某甲驾驶越过中心双黄实线驶入道路左侧的无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损,张某甲当场死亡,事故后冯某某驾车逃逸。冯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人口信息表、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查询证明、收条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张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大连正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驾车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木军
助理检察员:  姚  烨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被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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