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元检公诉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冯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113********166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街**号**,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丹东市公安局元宝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丹东市公安局元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冯某某以“喜欢勾人的小野猫”为网名在“小姐姐186”APP直播平台从事主播工作,期间,被告人冯某某为牟取利益,在直播中进行淫秽表演,并向观看的网友提出为其刷“皇冠”(1500金币折合150元人民币)礼物就可以加其私人微信,会有主播本人做爱视频作为福利发送。2020年3月28日、31日,白某某、万某某分别付款150元人民币用于购买“皇冠”礼物送给冯某某,被告人冯某某通过微信分别将20部淫秽视频发送给白某某、万某某。经丹东市公安局元宝分局鉴定,冯某某向白某某发送的20部疑似淫秽视中有16部属于淫秽物品;冯某某向万某某发送的20部疑似淫秽视频中有17部属于淫秽物品。2020年4月23日,公安人员在沈阳市沈河区***小区*号楼***室将被告人冯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户籍底卡、电话查询记录、扣押决定书、检查证、检查笔录、追缴物品清单、物证照片5张、辨认笔录1份等;证人白某某、万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向他人传播淫秽视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兆华
检察官助理:高令昆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调查评估意见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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