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邱检一部刑诉〔2020〕312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69********,汉族,不识字,住安徽省霍某某**乡**村**组。2019年4月11日因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月21日被霍某某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2月4日由霍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13时许, 被告人冯某某饮酒后驾驶沪C*****小型客车与张某某驾驶的皖N*****小型客车相接触,致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安徽中和司法所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6mg/100ml, 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 (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明
检察官助理:李昕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153********)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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