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城检二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11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无业,户籍地山西省阳泉市**区,住山西省阳泉市**区**镇**村**号。2020年1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22时28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酒后驾驶无牌号红白色“本田”牌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阳泉市**街(**地下通道)路段时,被阳泉市公安局交警二大队民警查获,经对冯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60mg/100ml。后民警将冯某某带至阳泉市第一人民医院抽取血液并送检,对冯某某驾驶的“本田”牌燃油二轮车送往鉴定机构进行车辆属性鉴定,经司法鉴定:从送检的冯某某的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61.24mg/100ml;冯某某驾驶的“本田”牌燃油二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两轮普通摩托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及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将被告人冯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鑫
检察官助理:贾珍珍
2020年4月9日
附件: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西省阳泉市**区**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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