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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一部刑诉〔2020〕Z211号

被告人冯某甲,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2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连州市****村委会******号,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街道****村某出租屋。因本案于2020年5月15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0日2时15分,被告人冯某甲酒后驾驶R/*****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超员搭载冯某乙、罗某某行驶至清远市清城区连江路中级人民法院路段时,碰撞道路中间的护栏,造成三人受伤、车辆及护栏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冯某甲驾车时血液的乙醇含量为195.8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被告人冯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冯某乙、罗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冯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等;6.事故现场监控、抽血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显忠

2020年9月1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冯某甲现在其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册2张。

3.量刑建议书4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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