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Z77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26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镇**村**村**号,2017年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于2017年7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三日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15时15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灰色无牌女装摩托车自西向东**镇人民路行驶,途经**镇**店门口路段,遇到**镇交警四中队工作人员正在依法设卡查车,为逃避检查,冯某某未听从交警指令停车接受检查,试图冲卡,在冲卡过程中将正在执法的交通协管员王某某撞倒在地,导致王某某颅底骨折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广东省阳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经广东省阳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案发时冯某某的血样样本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2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鉴定意见;3、现场照片;4、被告人供述;5、被害人陈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无视交通安全,醉酒驾驶机动车,并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锦新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被羁押在阳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 《换押证》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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