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公一刑诉〔2019〕229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21995********,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住岳阳市岳阳楼区**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3月19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2月16日04时许,被告人冯某某伙同刘某某(在逃)、“周公子”(姓名不详,在逃)等六人宵夜喝酒后,到岳阳市区步行街天虹大厦五楼的游戏厅玩电子游戏机“打鱼机”。因冯某某同伴在拍打游戏机按钮时弄伤了手,于是冯某某伙同其他人拿椅子、携带的砍刀砍砸收银台的电脑和游戏机等物品。之后几人威胁游戏厅工作人员不准报警后逃跑。后经物价鉴定,被损毁物品价值12467元。
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与申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共15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2019年3月18日,被告人冯某某经传唤后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说明、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情况说明、视频监控截图、游戏机购买收据若干、娱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现场照片、被害人申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场地租凭合同、刑事和解材料等书证;2.证人敖某某、徐某某、薛某某、张某某、陈某某、柳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申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伙同他人借故生非,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瑛
2019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岳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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