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4199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住所地:贵州省福泉市**乡**村**组。2015年5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6月20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2017年11月2日因犯盗窃罪、买卖身份证件罪被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2019年2月6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6日经本院以犯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7时许,被告人冯某某伙同他人六枝特区到安顺市西秀区**镇**村场坝,趁场坝上人多之际,连续对被害人张某某、冉某甲、杨某某、蓝某某实施扒窃。冯某某在逃离过程中被公安机关便衣民警抓获,从其人身处搜出扒窃的四部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6009元。被盗手机已发还给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前科材料等书证;2.证人田某某的陈述;3.被害人张某某、冉某乙、杨某某、蓝某某的陈述;4.西秀区发改局出具的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众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文泉在刑满释放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贺 婧
检察官助理 颜志博
2020年7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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