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莘检一部刑诉〔2021〕32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莘县,公民身份号码3715221984********,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莘县**村,住莘县**镇**村。2020年3月11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莘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30日被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告知了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6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未交付使用的**路逆向行驶至莘县****村附近时,和骑电动三轮车的被害人吴某某发生碰撞,致使吴某某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冯某某和吴某某的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驾驶机动车在未交付使用的道路上逆向行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彬
2021年1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莘县**镇**村,联系电话:1876353****。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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