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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公开版)_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刑诉刑诉〔2019〕113号

被告人某某,女,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31968********,汉族,文盲农民,住河南省民权县****村委**村,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3月15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2日由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民权县公安局王桥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冯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6日10时许,民权县公安局王桥派出所民警巡逻至**镇**村委**庄时,发现被告人冯某某家东南地种植了一片罂粟苗,当场对罂粟苗进行铲除,经清点,被告人冯某某种植罂粟1392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罂粟苗(附扣押清单);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查获经过;3.证人张某某、伊某某证言;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史振华

王国红 

一九年五月十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两册及全部案卷材料共计31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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