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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91963********,汉族,半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住东至县**镇**村**组**号。曾因盗窃罪,于1989年12月18日被东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曾因盗窃罪,于1995年8月2日被东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东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5月份,被告人冯某某以7000元的价格承判**村**组夏某某户**山场林木。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黄某某(2018年6月19日死亡)等砍工将山场树木砍伐。所伐树木由陈某某运至冯某某家用于建房,其中12棵杉树被夏某某运回家中制作棺木。

2018年7月23日,经林业技术人员现场鉴定:**山场采伐林木蓄积22.96立方米,采伐方式为皆伐,全部为杉木。因冯某某申请重新鉴定,8月25日,经东至县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鉴定,该山场采伐蓄积为17立方米。

案发后,冯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能够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林权登记申请表、扶贫手册、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夏某某、陈某某、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林木采伐案件鉴定意见书2份;

5.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承判山场林木蓄积17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佩华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56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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