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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221978********,瑶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桂林市灵川县**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20年3月24日被桂林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桂林市森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林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因水灾危害新建房屋需要木料,被告人冯某某雇请老寨村村民冯某甲、赵某某等人一起到位于灵川县**镇**村委**村冯某某自家**山场采伐杉树,经**公司鉴定:被采伐林木总蓄积量为11.5536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而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灵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陆仲达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壹册、证人名单、鉴定人名单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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