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69年2月3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301969********,瑶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住金秀瑶族自治县**乡**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20年1月16日被金秀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秀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向律师出示了相关的证据,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冯某某为了整理林地种植果树,于2017年底,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到本村某某屯“某某坳”处砍伐自家林地内的林木。经鉴定,被采伐的林木蓄积量为10.9074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定,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采伐,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潘海丽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讯问笔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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