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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容检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公民身份号码4509211985********,汉族,初中文化,住容县**镇**村**队**号。因涉滥伐林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留置,次日被容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容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容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7年年初,被告人冯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釆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他人砍伐了其购买冯某某户位于容县杨村镇**山场的林木。经鉴定,该山场被砍伐林木265株,立木蓄积64.3立方米。

二、2017年期间,被告人冯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他人砍伐了其购买唐某某户位于容县杨村镇**山场的林木。经鉴定,该山场被砍伐林木616株,活立木蓄积49.77立方米。

综上,被告人冯某某共滥伐林木881株,合计立木蓄积114. 07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汉明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容县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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