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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滥伐林木)_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区检公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1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玉州**街道**村**号。曾因犯收购赃物罪,于2006年4月20日被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21日被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同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玉林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林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9日上午,被告人冯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砍伐其购买的位于玉林市玉州区**街道**村**岭和**岭的速生桉林木,并将木材装车计划运往木材厂出售,当日下午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玉林市林业勘测设计院鉴定,被采伐的林木范围面积为0.06公顷,树种为巨尾桉,总株数94株,总蓄积量为12.3立方米,总出材量为10.2立方米。

另查明, 2018年11月6日,被告人冯某某主动到玉林市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2. 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冯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超龙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玉林市玉州区**街道**村**号,联系电话15278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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