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铁检刑诉〔2021〕1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503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现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西安铁路公安局西安公安处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503195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西安铁路公安局西安公安处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1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住宝鸡市陈仓区**镇**小区**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西安铁路公安局西安公安处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503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西安铁路公安局西安公安处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铁路公安局西安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王某甲、陈某某、王某乙四人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四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值班律师及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四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被告人冯某某与王某乙在拆除宝鸡废弃铁路线过程中预谋盗窃,由被告人冯某某联系流动回收废品的被告人王某甲称有废旧钢轨让他来拉,并承诺保送至310国道,为打消对方顾虑称期间出事由自己负责解决。被告人王某甲随即将此事告知与其常年合作收购废品的被告人陈某某,之后四被告人在陇海旧线分三次共同盗窃中国**有限公司、**公司**项目部废旧钢轨14.43吨,总计价值人民币35786.4元。
具体事实如下:
一、2020年5月3日晚,被告人冯某某、王某甲、陈某某3人驾驶车牌号为甘******的金色现代瑞纳轿车和车牌号为陕******的红色货车窜至陇海旧线K13589+750M—K1361处,盗窃中国**有限公司的废旧钢轨4.79吨,价值人民币11879.2元,次日由被告人陈某某销赃于陕西**有限公司。
二、2020年5月9日晚,被告人冯某某、王某甲、陈某某、王某乙四人驾驶车牌号为陕******的红色货车和一辆装着挖机的无牌照平板车窜至陇海旧线K1367+350M处,盗窃中国**有限公司车间的废旧钢轨2.14吨,价值人民币5307.2元,次日由被告人陈某某销赃于陕西**有限公司。
三、2020年5月16日晚,被告人冯某某、王某甲、陈某某、王某乙四人驾驶车牌号为甘******的棕色面包车和车牌号为陕******的红色货车窜至陇海旧线K1368+74M——K1368+104M处,使用携带的氧气割枪将**项目部及中国**有限公司车间堆放在此处的废旧钢轨切割后盗走约7.5吨,价值人民币18600元,次日由被告人陈某某销赃于宝鸡**有限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户籍证明、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微信转账记录、过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施工合同、情况说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单位工作人员刘某某、张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丙、冯某某、马某某、蔺某某、郭某某的证言;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辨认笔录、照片辨认;5.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冯某某、王某甲、陈某某、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王某甲、陈某某、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王某甲、陈某某、王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铁路器材,数额较大。其中被告人冯某某、王某甲、陈某某参与盗窃三次,共计价值人民币35786.4元;被告人王某乙参与盗窃两次,共计价值人民币23907.2元。被告人冯某某、王某甲、陈某某、王某乙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系共同犯罪,均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王某甲、陈某某、王某乙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王某甲、陈某某、王某乙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单位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官 王传荣
检察官助理 何茜
2021年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王某甲、陈某某、王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补充材料11份共计25页;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4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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